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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領域課程學分試算
適用條款
第4條 第1款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專科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或專科學校畢業,並修畢環境相關領域課程24個學分以上,其中包含3個核心科目6個學分以上者,得申請環境教育行政人員認證。
第4條 第2款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專科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或專科學校畢業,並修畢環境相關領域課程24個學分以上,其中應包含3個核心科目6個學分以上。其24個學分包含申請之專業領域18個學分以上者,得申請環境教育教學人員認證。(※含環境教育行政人員申請)
選擇專業領域,可複選
說明:單一勾選辦理環境教育工作之事項為「行政」時,不必選擇專業領域。 請依所受專業領域訓練課程勾選
學校及社會環境教育
氣候變遷
災害防救
自然保育
公害防治
環境及資源管理
文化保存
社區參與
說明:選擇第4條第2款者,請勾選修滿18學分以上的專業領域;多個領域符合者可複選。
由系統協助選擇符合條件的專業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