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A
A1
請至環境教育認證系統下載專區>環境教育人員>認證申請>點選『環境教育人員認證申請書及附表 (另開新視窗)』取得檔案 |
A2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學歷」申請環境教育人員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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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經歷」申請環境教育人員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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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專長」申請環境教育人員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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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5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並經與「薦舉」事實有關之機關(構)、學校、事業或團體推薦者,得申請環境教育人員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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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6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專科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或專科學校修畢環境相關領域課程獲得14個學分以上,且具有1年以上教學或從事環境教育工作經驗者,得以「考試」申請環境教育人員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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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7
參加核發機關開辦或環境教育機構辦理之環境教育人員訓練(課程時數應達100小時以上),並經核發機關評量合格,得以「訓練」合格證明文件申請環境教育人員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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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8
申請環境教育人員認證,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核發機關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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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9
除以薦舉申請環境教育人員認證者及學校指定之人員免繳納審查費外,申請者於收到核發機關之書面通知15日內繳交審查費用。環境教育人員之認證審查費為1,000元,展延審查費為500元。 |
A10
依規費法規定,申請認證審查費用於繳納用,除有溢繳或誤繳規費之情形得申請退還,其餘情形審查費不得退費或保留。 |
A11
1、核發機關於收到審查費之次日起3個月內完成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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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2
通過環境教育人員認證的證明文件記載包括:環境教育人員名稱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核發機關、核准日期與字號、環境教育人員類別、專業領域、認證取得方式及認證有效期限。 |
A13
若通過認證的環境教育人員於申請認證時檢送文件有虛偽不實者,核發機關應撤銷其認證。 |
A14
環境教育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核發機關應廢止其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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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5
申請環境教育機構認證,其資格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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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6
請至國家環境研究院(https://www.moenv.gov.tw/nera/6D0730C093C083B6)下載申請書表,依申請書說明填妥並檢送相關文件以掛號投遞,郵寄收件地址為:320680桃園市中壢區民族路3段260號,國家環境研究院收。 |
A17
申請環境教育機構認證,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核發機關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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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8
環境教育機構認證審查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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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9
申請者於收到核發機關之書面通知15日內繳交審查費用。環境教育機構之認證審查費為10,000元,展延審查費為5,000元。 |
A20
依規費法規定,申請認證審查費用於繳納用,除有溢繳或誤繳規費之情形得申請退還,其餘情形審查費不得退費或保留。 |
A21
1、核發機關於收到審查費之次日起3個月內完成環境教育機構認證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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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2
通過環境教育機構認證的證明文件記載包括:環境教育機構名稱及地址、負責人姓名、核發機關、許可事項、核准日期與字號及認證有效期限。 |
A23
若通過認證的環境教育機構於申請認證時檢送文件有虛偽不實者,核發機關應撤銷其認證。 |
A24
若通過認證的環境教育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核發認證機關得廢止其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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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5
環境教育設施場所定義指整合環境教育專業人力、課程方案及經營管理,用以提供環境教育專業服務之具有豐富生態或人文與自然特色之空間、場域、裝置或設備。符合設施場所定義的自然人或法人,可申請設施場所認證。 |
A26
請至國家環境研究院(https://www.moenv.gov.tw/nera/2839F843672D9806)下載申請書表,依申請書說明填妥並檢送相關文件以掛號投遞,郵寄收件地址為:320680桃園市中壢區民族路3段260號,國家環境研究院收。 |
A27
申請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認證需檢附之文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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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8
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認證審查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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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9
申請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認證,每件申請審查費為新臺幣5,000元整;若申請環境教育設施場所展延認證,每件申請審查費為新臺幣2,500元整。 |
A30
依規費法規定,申請認證審查費用於繳納用,除有溢繳或誤繳規費之情形得申請退還,其餘情形審查費不得退費或保留。 |
A31
1、核發機關於收到審查費之次日起3個月內完成設施場所認證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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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2
通過設施場所認證的證明文件記載包括:設施場所名稱、地址或座落位置、申請者名稱、負責人姓名、核發機關、核准日期與字號及認證有效期限。 |
A33
若通過認證的設施場所於申請認證時檢送文件有虛偽不實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撤銷其認證。 |
A34
若通過認證的設施場所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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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5
人員認證資料修改,請至「我要認證 > 環境教育人員認證 > 案件申辦查詢/繳費/套印」,利用「身分證字號」及「出生年月日」進行認證資料修改或查詢。 |
A36
如人員認證申請案件尚未進入審查階段,請至「我要認證 > 環境教育人員認證 > 案件申辦查詢/繳費/套印」,利用「身分證字號」及「出生年月日」登入後可自行撤銷線上申請案件。 如人員認證申請案件已進入審查階段,請至「下載專區 > 環境教育人員 > 異動申請 > 環境教育人員認證自願撤回聲明書」下載並填妥「環境教育人員認證自願撤回聲明書」後以掛號投遞,郵寄收件地址為:320680桃園市中壢區民族路3段260號,國家環境研究院收。 |
A37
如人員認證線上申請案件尚未進入審查階段或結案,可至「我要認證 > 環境教育人員認證 > 案件申辦查詢/繳費/套印」,利用您的「身分證字號」及「出生年月日」進行修改或補正認證。 |
A38
如所修畢之課程未列入得採計之專業領域課程,請依下列步驟進行「專業科目」編輯:「編輯認證案件 > Step3. 環境相關領域課程學分 > 新增 > 自訂科目 > 輸入專業領域、科目名稱、學分數及學歷 > 儲存」即可。 |
A39
依據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第15條規範,於人員認證期限到期前3~6個月可提出認證展延申請,並參考法規內容,選擇符合的展延資格提出認證展延申請。 |
A40
請點選右上角「系統登入」,並點選「忘記密碼?」,輸入帳號以及設定之電子郵件信箱,系統將會寄送一封重設密碼信件至使用者信箱,後續依照系統提示完成密碼重設。 |
A41
查無此課程,主要原因為尚未建立24/30研習班期下之課程內容;故請先至「研習班期管理」中,點選「修改 > 更新後繼續下一步 > Step2.建立課程內容」,確認並編輯完該班期下之課程內容再點選「確認送出」,即可查詢此課程並上傳學員到課紀錄。 |
A42
(一)以環境教育人員(學歷)管道申請認證,且尚欠缺核心科目6學分者,可至環境教育機構參與30小時研習課程代替,授課前需確認已修畢環境相關領域18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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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3
如課程資料重覆建檔,則可將該班期狀態改為「停辦」,將不會影響成果報告部分。 |
A44
成果管理子系統操作步驟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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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5
依照國家環境研究院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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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6
請登入「環境教育認證系統」,點選「活動管理子系統 > 變更事項管理 > 下載並編輯變更事項表」後函文至國家環境研究院進行備查。 |
A47
人員認證資料修改(非聯絡資料),請至「下載專區 > 1.認證資料異動申請表」下載並填妥「環境教育人員認證申請資料異動聲明書」後傳真至國家環境研究院( 03-4020773 ),待審核後將由專人協助修改。 |
A48
1.請至系統後台「變更作業線上申請」,選擇您要變更的項目(基本資料或是師資課程變更),填寫變更申請表後送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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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9
環境教育教學人員或行政人員經「學歷」、「經歷」、「專長」、「訓練」、「考試」等管道取得認證者,認證的有效期限為 5 年,可以透過展延申請延長認證有效期限,每次可展延 5 年。 |
A50
認證期限屆滿前的 3 至 6 個月內皆可提出申請(未到申請期間,無法提前送件),最遲於認證屆期 1 週提出申請,申請日期以郵戳為憑;若認證已逾期失效,請重新申請認證。 範例:證書有效日期至 112 年 12 月 8 日,可提出展延的期間為 112 年 6 月 8 日至 9 月 8 日。 |
A51
申請展延共有 4 種適用規定,須在環境教育證書有效期間內,完成至少 1 項適用規定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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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52
5 年。 |
A53
需繳納新臺幣 500 元作為展延審查費;若擔任學校環境教育指定人員則無須繳納審查費。 |
A54
展延須向原認證核發機關申請(如果忘記可以查看認證證明文件),申請網址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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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55
「環境教育終身學習網」之環境教育時數,皆可採計為「環境相關領域研習」,若環境相關領域研習時數未登錄於環境終身學習網,則須取得開課單位核發之研習證明,可提供課程大綱或教材以利審查。 「環境終身學習網」可採計時數(環境教育人員認證有效期間),詳見個人環境教育終身學習紀錄之累積學習時數及包含環境教育法規或相關政策時數。 |
A56
數位學習課程可以採計為展延時數且不限時數,例如「環境教育終身學習網」之影片專區、e等公務園學習平台。 |
A57
不需要相同,但建議環境教育人員可依據個人學經歷、工作、環境教育參與 經驗等需求予以強化,自我安排增能規劃,多元化的參與各種學習。 |
A58
提供實體課程及數位學習課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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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59
可以。 |
A60
研習證明可透過下列方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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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61
開立「環境教育終身學習網」帳號,以利登錄個人研習時數。 |
A62
登入後點選以下路徑進行查詢:首頁>個人終身學習>學習資料夾>選擇認證有效之日期區間 |
A63
依照國家環境研究院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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