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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

A1

請至環境教育認證系統下載專區>環境教育人員>認證申請>點選『環境教育人員認證申請書及附表 (另開新視窗)』取得檔案

A2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學歷」申請環境教育人員認證:
1、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專科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或專科學校畢業,並修畢環境相關領域課程24個學分以上,其中包含3個核心科目6個學分以上者(環境教育、環境倫理、環境教育教材教法,得以參加核發機關或環境教育機構所舉辦合計30小時以上研習時數代替),得申請環境教育行政人員認證。
2、前款24個學分包含申請之專業領域18個學分以上者,得申請環境教育教學人員認證。

A3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經歷」申請環境教育人員認證:
1、曾任教或任職於各級學校從事環境教育工作連續1年或累計2年以上,並參與環境相關議題研習,其研習時數經教育部認定達24小時以上。
2、曾任職於各級政府機關(構)、事業或團體從事環境教育工作,連續2年或累計4年以上。
3、曾兼職或志願服務從事環境教育工作,2年內累計達200小時或4年內累計達300小時以上。
4、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經歷。

A4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專長」申請環境教育人員認證:
1、具有環境相關領域著作並有助於環境教育推廣。
2、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專長。

A5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並經與「薦舉」事實有關之機關(構)、學校、事業或團體推薦者,得申請環境教育人員認證:
1、從事環境教育工作20年以上,具有重大貢獻。
2、原住民族或其他少數民族對傳統環境教育之技能、智慧、文化價值維護與傳承,著有績效。
3、曾擔任相關專業領域之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專科學校助理教授以上年資至少5年,且從事環境教育工作年資10年以上。
4、從事環境教育獲得國家環境教育獎個人組特優或環境保護專業獎章。
5、曾任職於相關專業領域之主管機關政務官3年以上或從事環境教育工作10年以上且曾任簡任正、副主管。

A6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專科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或專科學校修畢環境相關領域課程獲得14個學分以上,且具有1年以上教學或從事環境教育工作經驗者,得以「考試」申請環境教育人員認證:
1、申請環境教育行政人員認證者,筆試科目應包含環境教育與環境倫理(含環境教育法規)、環境概論、環境教育課程設計等3科。
2、申請環境教育教學人員認證者,以筆試及口試方式舉行,筆試科目應包含環境教育與環境倫理(含環境教育法規)、環境概論、環境教育教材教法等3科。筆試各科目均及格者,始得參加口試。

A7

參加核發機關開辦或環境教育機構辦理之環境教育人員訓練(課程時數應達100小時以上),並經核發機關評量合格,得以「訓練」合格證明文件申請環境教育人員認證:
1.申請環境教育行政人員認證者,課程應包含合計30小時以上及實務訓練課程30小時以上,其中應含環境教育法規與環境教育課程設計6小時以上。
2.申請環境教育教學人員認證者,課程應包含核心科目合計30小時以上、專業領域訓練課程40小時以上及該專業領域之環境教育實務訓練課程30小時以上。

A8

申請環境教育人員認證,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核發機關申請:
1、申請書。
2、依「學歷」規定申請者,應檢具相關之學位證書及學分證明文件。
3、依「經歷」規定申請者,應分別檢具相關教學、工作年資、志願服務證明文件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4、依「專長」規定申請者,應檢具著作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5、依「薦舉」規定申請者,應檢具推薦書及敘明受薦舉者之具體說明文件。
6、依「考試」規定申請者,應檢具考試及格證明文件。
7、依「訓練」規定申請者,應檢具訓練合格證明文件。 *環境部環境教育人員認證申請自我檢核表,首頁 > 下載專區 > 環境教育人員 > 認證申請 ▓以經歷或專長申請環境教育行政人員認證者,除須檢具前項文件外,應另檢具曾參加核發機關或環境教育機構所舉辦環境教育法規、環境教育、環境倫理、環境教育課程設計、環境概論之研習證明合計24小時以上,其中每個研習議題至少2小時以上。 ▓以經歷或專長申請環境教育教學人員認證者,核發機關應要求申請者以展示、演出、解說、口試、影音或其他方式呈現其環境素養與環境教育能力。但具有各級教師證書或經核發機關會議決議者除外。

A9

除以薦舉申請環境教育人員認證者及學校指定之人員免繳納審查費外,申請者於收到核發機關之書面通知15日內繳交審查費用。環境教育人員之認證審查費為1,000元,展延審查費為500元。

A10

依規費法規定,申請認證審查費用於繳納用,除有溢繳或誤繳規費之情形得申請退還,其餘情形審查費不得退費或保留。

A11

1、核發機關於收到審查費之次日起3個月內完成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審查。
2、審查期間必要時得延長,但以延長1次(3個月以內)為限。
3、經審查若需由申請者補充申請文件內容,核發機關將通知申請者限期補正;若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另補正日數不計入審查期間。

A12

通過環境教育人員認證的證明文件記載包括:環境教育人員名稱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核發機關、核准日期與字號、環境教育人員類別、專業領域、認證取得方式及認證有效期限。

A13

若通過認證的環境教育人員於申請認證時檢送文件有虛偽不實者,核發機關應撤銷其認證。

A14

環境教育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核發機關應廢止其認證:
1、認證有效期間內違反環境保護法律被處以刑罰,經判決確定。
2、認證有效期間內違反環境保護法律經裁處罰鍰二次,其處分經確定。
3、轉讓、出借或出租環境教育人員認證予他人使用。
4、其他違反法令、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情節重大。

A15

申請環境教育機構認證,其資格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1、已設置專業人員訓練或研究單位之各級政府機關(構)。
2、設有環境相關系所或具有辦理相關訓練設施之大學或獨立學院。
3、曾自行或受託辦理環境相關訓練或研習課程,1年累計達80小時以上依法設立之法人。

A16

請至國家環境研究院(https://www.moenv.gov.tw/nera/6D0730C093C083B6)下載申請書表,依申請書說明填妥並檢送相關文件以掛號投遞,郵寄收件地址為:320680桃園市中壢區民族路3段260號,國家環境研究院收。

A17

申請環境教育機構認證,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核發機關申請:
1、申請書(含申請許可事項)。
2、符合前條資格之證明文件影本。
3、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4、環境教育專業人力配置表,其中應配置1名全職環境教育專業人員。
5、預定開辦之課程科目、授課講師及授課章節大綱。
6、訓練場所之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文件影本。
7、經營管理計畫書。
8、其他經核發機關指定之文件。

A18

環境教育機構認證審查重點:
1、學習環境訓練設施:含軟硬體與場域、公共安全及消防等。
2、環境教育專業能力:含環教人員專業能力、授課講師等。
3、環境教育訓練或講習課程方案:含課程設計與執行。
4、經營管理計畫:含營運目標、經營管理能力、財務計畫等。

A19

申請者於收到核發機關之書面通知15日內繳交審查費用。環境教育機構之認證審查費為10,000元,展延審查費為5,000元。

A20

依規費法規定,申請認證審查費用於繳納用,除有溢繳或誤繳規費之情形得申請退還,其餘情形審查費不得退費或保留。

A21

1、核發機關於收到審查費之次日起3個月內完成環境教育機構認證審查。
2、審查期間必要時得延長,但以延長1次(3個月以內)為限。
3、經審查若需由申請者補充申請文件內容,核發機關將通知申請者限期補正;若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另補正日數不計入審查期間。

A22

通過環境教育機構認證的證明文件記載包括:環境教育機構名稱及地址、負責人姓名、核發機關、許可事項、核准日期與字號及認證有效期限。

A23

若通過認證的環境教育機構於申請認證時檢送文件有虛偽不實者,核發機關應撤銷其認證。

A24

若通過認證的環境教育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核發認證機關得廢止其認證:
1、無正當理由拒絕核發機關訪查或提供必要資料。
2、喪失對訓練場所之所有權或使用權。
3、政府機關核准設立、登記證明文件經撤銷或廢止。
4、以不實廣告或內容招訓學員。
5、無故自行縮減課程或時數。
6、非實際執行環境教育人員訓練或環境講習。
7、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評鑑不合格,經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完成。
8、疏於維護及管理,致影響環境教育服務品質,經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完成。
9、環境教育專業人力配置、課程科目、授課講師、授課章節大綱或實際經營管理,與申請認證檢送之文件不符,經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完成。
10、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經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完成。

A25

環境教育設施場所定義指整合環境教育專業人力、課程方案及經營管理,用以提供環境教育專業服務之具有豐富生態或人文與自然特色之空間、場域、裝置或設備。符合設施場所定義的自然人或法人,可申請設施場所認證。

A26

請至國家環境研究院(https://www.moenv.gov.tw/nera/2839F843672D9806)下載申請書表,依申請書說明填妥並檢送相關文件以掛號投遞,郵寄收件地址為:320680桃園市中壢區民族路3段260號,國家環境研究院收。

A27

申請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認證需檢附之文件如下:
1、申請書。
2、設施場所之所有權、管理權或使用權證明文件影本。
3、申請單位依法須取得政府機關核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
4、申請單位依法須取得政府機關許可始得營運者,其營運許可證明文件影本。(限公營機構或政府機關)。
5、環境現況及自然或人文特色主題與內容之說明。
6、環境教育專業人力配置說明,其中應配置一名環境教育人員。
7、環境教育課程方案。
8、經營管理規劃書(含能力、經歷、安全維護、環境負荷、營運目標及財務計畫等)。
9、申請單位近3年辦理環境教育相關證明文件。

A28

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認證審查重點:
1、環境自然或人文特色說明:含環境現況、場域特色、教學場域規劃及實施範圍等。
2、環境教育專業人力配置:含人力配置及人員專業執行人力等。
3、環境教育課程方案:含教學目標、課程規劃、課程時數(需4小時以上)及可反應學習成效之評量機制等。
4、經營管理規劃書:含營運計畫及環境負荷等。

A29

申請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認證,每件申請審查費為新臺幣5,000元整;若申請環境教育設施場所展延認證,每件申請審查費為新臺幣2,500元整。

A30

依規費法規定,申請認證審查費用於繳納用,除有溢繳或誤繳規費之情形得申請退還,其餘情形審查費不得退費或保留。

A31

1、核發機關於收到審查費之次日起3個月內完成設施場所認證審查。
2、審查期間必要時得延長,但以延長1次(3個月以內)為限。
3、經審查若需由申請者補充申請文件內容,核發機關將通知申請者限期補正;若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另補正日數不計入審查期間。

A32

通過設施場所認證的證明文件記載包括:設施場所名稱、地址或座落位置、申請者名稱、負責人姓名、核發機關、核准日期與字號及認證有效期限。

A33

若通過認證的設施場所於申請認證時檢送文件有虛偽不實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撤銷其認證。

A34

若通過認證的設施場所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認證:
1、環境教育執行成果內容不實。
2、無正當理由拒絕中央主管機關之訪查或提供必要資料。
3、申請者喪失對該設施場所之所有權、管理權或使用權。
4、申請者之政府機關核准設立、登記證明文件經撤銷或廢止。
5、設施場所經政府機關命其停止營運或其營運許可經撤銷或廢止。
6、設施場所未提供環境教育服務持續達1年以上。
7、設施場所經中央主管機關評鑑不合格,經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完成。
8、設施場所疏於維護及管理,致影響環境教育服務品質,經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完成。
9、環境教育專業人力配置、環境教育課程方案或實際經營管理,與申請認證檢送之文件不符,經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完成。
10、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經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完成。

A35

人員認證資料修改,請至「我要認證 > 環境教育人員認證 > 案件申辦查詢/繳費/套印」,利用「身分證字號」及「出生年月日」進行認證資料修改或查詢。

A36

如人員認證申請案件尚未進入審查階段,請至「我要認證 > 環境教育人員認證 > 案件申辦查詢/繳費/套印」,利用「身分證字號」及「出生年月日」登入後可自行撤銷線上申請案件。 如人員認證申請案件已進入審查階段,請至「下載專區 > 環境教育人員 > 異動申請 > 環境教育人員認證自願撤回聲明書」下載並填妥「環境教育人員認證自願撤回聲明書」後以掛號投遞,郵寄收件地址為:320680桃園市中壢區民族路3段260號,國家環境研究院收。

A37

如人員認證線上申請案件尚未進入審查階段或結案,可至「我要認證 > 環境教育人員認證 > 案件申辦查詢/繳費/套印」,利用您的「身分證字號」及「出生年月日」進行修改或補正認證。

A38

如所修畢之課程未列入得採計之專業領域課程,請依下列步驟進行「專業科目」編輯:「編輯認證案件 > Step3. 環境相關領域課程學分 > 新增 > 自訂科目 > 輸入專業領域、科目名稱、學分數及學歷 > 儲存」即可。

A39

依據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第15條規範,於人員認證期限到期前3~6個月可提出認證展延申請,並參考法規內容,選擇符合的展延資格提出認證展延申請。

A40

請點選右上角「系統登入」,並點選「忘記密碼?」,輸入帳號以及設定之電子郵件信箱,系統將會寄送一封重設密碼信件至使用者信箱,後續依照系統提示完成密碼重設。

A41

查無此課程,主要原因為尚未建立24/30研習班期下之課程內容;故請先至「研習班期管理」中,點選「修改 > 更新後繼續下一步 > Step2.建立課程內容」,確認並編輯完該班期下之課程內容再點選「確認送出」,即可查詢此課程並上傳學員到課紀錄。

A42

(一)以環境教育人員(學歷)管道申請認證,且尚欠缺核心科目6學分者,可至環境教育機構參與30小時研習課程代替,授課前需確認已修畢環境相關領域18學分。
(二)查詢環境相關領域課程請至「環境教育認證系統 > 認證資訊 > 專業領域課程查詢(https://neecs.moenv.gov.tw/Home/DClassQuery)」。
(三)申請者所修習課程如未列入得採計之專業領域課程者,仍可檢附課程大綱或相關佐證資料進行審查。

A43

如課程資料重覆建檔,則可將該班期狀態改為「停辦」,將不會影響成果報告部分。

A44

成果管理子系統操作步驟說明如下:
Step1:建立通過認證之課程方案。
Step2:新增欲發布的活動(需先建立活動資訊,於下一步驟才能進行成果編輯)。
Step3:編輯活動執行成果及上傳成果照片。
Step4:編輯年度成果報告書,並可透過報告書套印功能進行檢核及修正。
Step5:上傳完整之年度成果報告書。

A45

依照國家環境研究院相關規定:
1.每年1、4、7、10月之15日前,務必完成當季成果填報;系統於16日起鎖定當季提報資料,不得再進行修正。
2.本系統每年3、6、9、12月底,將以Mail方式通知各單位進行成果填報。

A46

請登入「環境教育認證系統」,點選「活動管理子系統 > 變更事項管理 > 下載並編輯變更事項表」後函文至國家環境研究院進行備查。

A47

人員認證資料修改(非聯絡資料),請至「下載專區 > 1.認證資料異動申請表」下載並填妥「環境教育人員認證申請資料異動聲明書」後傳真至國家環境研究院( 03-4020773 ),待審核後將由專人協助修改。

A48

1.請至系統後台「變更作業線上申請」,選擇您要變更的項目(基本資料或是師資課程變更),填寫變更申請表後送出申請。
2.列印「線上變更作業申請證明」連同公文一起寄回國家環境研究院即可。

A49

環境教育教學人員或行政人員經「學歷」、「經歷」、「專長」、「訓練」、「考試」等管道取得認證者,認證的有效期限為 5 年,可以透過展延申請延長認證有效期限,每次可展延 5 年。

A50

認證期限屆滿前的 3 至 6 個月內皆可提出申請(未到申請期間,無法提前送件),最遲於認證屆期 1 週提出申請,申請日期以郵戳為憑;若認證已逾期失效,請重新申請認證。 範例:證書有效日期至 112 年 12 月 8 日,可提出展延的期間為 112 年 6 月 8 日至 9 月 8 日。

A51

申請展延共有 4 種適用規定,須在環境教育證書有效期間內,完成至少 1 項適用規定之要件。
(1) 參加環境相關領域研習累計 15 小時以上,其中應包含 3 小時環境教育法規或相關政策。
(2) 參加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專科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或專科學校之進修或推廣教育,修畢環境相關領域課程6 學分以上。
(3) 於國內外學術或專業刊物發表環境領域相關之論文 1 篇以上或翻譯專業文獻經登載 2 篇以上;作者或譯者 2 人以上者,平均計算篇數。
(4) 獲得與環境教育八大專業領域有關之國內或國外專利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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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年。

A53

需繳納新臺幣 500 元作為展延審查費;若擔任學校環境教育指定人員則無須繳納審查費。

A54

展延須向原認證核發機關申請(如果忘記可以查看認證證明文件),申請網址如下:
(1) 國家環境研究院(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整併):「環境教育認證系統」展延作業;應準備證明文件可至下載專區查閱展延申請書表。
(2) 教育部:「教育部綠色學校夥伴網路」環境教育認證專區。

A55

「環境教育終身學習網」之環境教育時數,皆可採計為「環境相關領域研習」,若環境相關領域研習時數未登錄於環境終身學習網,則須取得開課單位核發之研習證明,可提供課程大綱或教材以利審查。 「環境終身學習網」可採計時數(環境教育人員認證有效期間),詳見個人環境教育終身學習紀錄之累積學習時數及包含環境教育法規或相關政策時數。

A56

數位學習課程可以採計為展延時數且不限時數,例如「環境教育終身學習網」之影片專區、e等公務園學習平台。

A57

不需要相同,但建議環境教育人員可依據個人學經歷、工作、環境教育參與 經驗等需求予以強化,自我安排增能規劃,多元化的參與各種學習。

A58

提供實體課程及數位學習課程如下:
1.參加國家環境研究院或環境教育機構開設實體課程,至「環境教育認證系統」我要上課查詢。
2.參加數位學習課程,至「環境教育終身學習網」查詢影片「環境教育法介紹」、「環境教育法規」、「淨零綠生活推動與實踐」、「氣候變遷與調適」…,或至「e 等公務園學習平臺」,查詢「環境教育法規發展」、「環境教育法實務操作」等相關數位課程進行研習。

A59

可以。

A60

研習證明可透過下列方式取得:
(1) 請列印或下載個人於「環境教育終身學習網」 學習資料夾之研習紀錄。
(2) 若於其他網路學習平台進行數位課程,請列印或下載個人學習時數明細。
(3) 其他開課單位開立之研習證書或相關證明影本。

A61

開立「環境教育終身學習網」帳號,以利登錄個人研習時數。

A62

登入後點選以下路徑進行查詢:首頁>個人終身學習>學習資料夾>選擇認證有效之日期區間

A63

依照國家環境研究院相關規定:
1.每年1、4、7、10月之15日前,務必完成當季成果填報;系統於16日起鎖定當季提報資料,不得再進行修正。
2.本系統每年3、6、9、12月底,將以Mail方式通知各單位進行成果填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