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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流程圖
環境教育人員展延申請流程
展開圖片說明
此圖片為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展延之流程圖,環境教育教學人員或行政人員經「學歷」、「經歷」、「專長」、「訓練」、「考試」等管道取得認證者,認證的有效期限為 5 年,若需延長認證之有效性,則需申請展延,共有4種適用規定:
(1) 「15條第1款 參加研習」:參加環境相關領域研習累計十五小時以上,其中應包含三小時以上環境教育法規或相關政策。
(2) 「15條第2款 修畢學分」:參加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專科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或專科學校之進修或推廣教育,修畢環境相關領域課程六學分以上。
(3) 「15條第3款 發表或翻譯」:於國內外學術或專業刊物發表論文一篇以上或翻譯專業文獻經登載二篇以上;作者或譯者二人以上者,平均計算篇數。
(4) 「15條第4款 獲得專利」:獲得與第三條專業領域有關之國內或國外專利證明。
須在環境教育證書有效期間內,完成至少1項適用規定之要件,並且在認證期限屆滿前的 3 至 6 個月內皆可提出展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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