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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年度補(捐)助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辦理環境教育活動計畫第 1 次公開徵求案


一、補(捐)助計畫重點

計畫提案內容需包括以下重點,符合者擇優補助:

1、於原核定場所內,融入氣候變遷、資源循環零廢棄及淨零綠生活理念協助推動策略,並推廣零浪費低碳飲食、友善環境綠時尚、居住品質提升、低碳運輸網絡、使用取代擁有、全民對話等實踐之環境教育活動等。

2、活動辦理時間至少有 50%場次於星期例假日或國定假日,並其中一場次需配合「地球日」或「世界環境日」辦理。

二、補(捐)助對象:本院認證有效之設施場所皆可提出申請。

三、執行期程:自 114 1 1 日至 114 9 15 日止。

四、計畫內容及額度

1、補(捐)助計畫總金額共計新臺幣(以下同)850 萬元,每案補(捐)助款最高新臺幣 50 萬元,預計取 17 案,本院得視審查結果調整核定額度及錄取件數。

2、補(捐)助計畫內容:

2-1、設施場所結合以氣候變遷、資源循環零廢棄及淨零綠生活等議題,倡議友善環境理念並號召參與者共同實踐具延續性之在地環境行動,並結合環境相關節日,透過多元社群或公私協力等夥伴關係方式,利用多元行動讓參與者能將環保永續落實在日常生活中。

2-2、計畫對象以偏鄉地區、弱勢團體、樂齡為原則,其中至少有 1場次參與對象為樂齡對象。

五、申請之計畫數及次數:每一設施場所僅能提出 1 案申請,本院每年以補(捐)助 1 次為原則。

六、申請時間及方式

1、申請時間:

自公告日起至 113 10 31 日止(以郵戳日期為準)。

2、申請方式:

以公文方式(電子交換或紙本皆可)檢附計畫申請資料,紙本公文請以掛號寄送至本院(地址:32024 桃園市中壢區民族路 3 260 號),並於信封上註明「申請 114 年度補(捐)助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辦理環境教育活動計畫」,未檢具公文者視為資格不符。俟本院通知計畫審查通過後,尚須完成系統提報程序,如未完成者視同棄權,請至環境部「預算會計暨財務管理資訊整合平臺-補(捐)助民間團體機關學校經費管理系統,簡稱 BAF 系統」(https://bafweb.moenv.gov.tw/tcixw/ext/ap/index.aspx)進行經費申請作業。

3、計畫申請應檢附資料如下:

3-1、申請公文。

3-2、計畫申請表(如附件 11 份。

3-3、計畫書(如附件 21 份。

3-4、活動摘要總表(附件 3)。

3-5、經費預算表(附件 4)。

3-6、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附件 5)。

3-7、成果授權同意書(附件 6)。

4、申請單位為政府機關者,可依「政府採購法」採委辦案方式執行補(捐)助計畫,惟需於申請公文中敘明,並於簽約後檢送合約書副本 1 份至本院備查,另申請單位若為地方政府機關者,本案須依行政院主計總處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參、甲、十、(九)3.辦理,補(捐)助經費應納入地方政府機關預算辦理。

5、接受本院補(捐)助之同一案件,不得重複申請環境部環境教育基金其他補(捐)助經費。

更新日期:2024/10/15